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南方电网)原副总经理王良友,因内幕交易文山电力遭到证监会罚没521.31万元。根据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惩处决定书,证监会指出,王良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脆弱期内大量购入文山电力,且不存在突击转至资金,脆弱期内亏损、清仓售出其他股票并集中于购入文山电力的情形,每次购入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前进基本相符,交易显著出现异常。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要求:充公王良友违法扣除173.769227万元,并判处347.538454万元罚款。官网资料表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于2002年12月29日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公司科中央管理,由国务院国资委遵守出资人职责。
新华新闻记者查找找到,在南方电网目前的副总经理级以上领导名录中,早已没王良友的名字。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的官网表明,2017年12月至今,王良友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资料表明,王良友,1963年9月出生于,山东荣成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历任国家电力公司南方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事部主任,云南电网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2007年3月任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证监会惩处决定书透露的信息表明,2015年7月8日晚,南方电网财务部主任陈某拒绝该部门资产税务处处处长周某文从财务角度打算《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采行有力措施平稳资本市场的批示》,陈某向南方电网总会计师李某中口头汇报。7月9日上午,陈某率领周某文向南方电网时任董事长赵某国、时任总经理钟某、时任董事王某玲做到汇报,并发给了材料,材料提到公司正在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容。
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牵涉到文山电力的根本性事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云南电网)不应及时向南方电网报告。2015年7月9日下午,南方电网开会董事会、党组会,王良友出席会议,会上临时减少了关于平稳证券市场的议题,主要牵涉到增持文山电力股票的内容。此后,王良友利用姐夫于某泊、外甥于某宇和妻妹闫某白的账户内幕交易文山电力,这三个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MAC地址不存在重合情形,该地址指向王良友办公笔记本电脑。
于某松和于某宇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IP地址和手机号不存在重合情形,下单手机号仍然由王良友用于。闫某白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用于手机号系由南方电网调度中心分配给王良友查阅电网曲线的专用电话,仍然由他用于。2015年9月23日,文山电力清盘。
2015年9月18日至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不存在亏损、清仓售出其他股票,转而全仓购入文山电力的情况。2015年9月22日,王良友父亲王某生银行账户向于某泊账户三方存管账户账户50万元,全部购入文山电力。
2015年9月22日,于某泊、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购入文山电力成交价金额分别占到总计购入成交价金额的46.08%、60.75%和19.8%。证监会回应,可见王良友购入文山电力意愿极力,2015年9月18日至9月22日,尤其是2015年9月22日的交易不道德与内幕信息公开发表时间高度相符。因此,证监会指出,王良友的上述不道德包含《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形。
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明确提出的辩护意见还包括:第一,王良友虽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并不还包括本案牵涉内幕信息,并没参予、也不得悉内幕信息。第二,其交易不道德皆具备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显著出现异常交易。
第三,本案再次发生在类似的救市时期,无法把长时间时期根本性资产重组对内幕交易的确认标准和逻辑,非常简单套用到本案。第四,即使确认包含内幕交易,《告诉书》关于违法扣除的确认显著失当。第五,此案最后处理意见将对个人及公司导致较小影响,期望慎重处置。回应,证监会指出,王良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每次购入文山电力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前进基本相符,交易显著出现异常。
王良友明确提出的购入的合理理由并足以说明其交易的出现异常性,依法未予接纳。某种程度在文山电力交易中被证监会确认不存在内幕交易不道德的,还有南方电网财务部资产税务处处处长周某文的表哥石朝辉。证监会另一份惩处决定书表明,石朝辉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总计亏损10.48万元后,还遭到证监会判处30万元罚款的惩处。
惩处决定书表明,在内幕信息脆弱期内,石朝辉与周某文之间不存在频密通讯联系,分别通话9次,短信18条。2015年9月1日至9月14日,石朝辉账户总计购入文山电力47.36万股,购入成交价金额401.4002万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全部售出,售出成交价金额为391.5654万元,总计亏损10.481397万元。经证监会调查,2015年9月11日上午9时55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15秒,之后石朝辉于10时30分后开始委托购入文山电力;9月14日上午10时22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同时言和有短信往来,石朝辉随后大量委托购入文山电力,该两天购入文山电力量占到总购入量的39.53%。
石朝辉账户购入文山电力时间与两人联络时间高度相符。此外,不存在买入资金购入文山电力、售出文山电力时间与调查组进场调查时间相符等情形,交易不道德显著出现异常,科内幕交易情形。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要求:对石朝辉判处30万元罚款。所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良友)〔2018〕34号当事人:王良友,1963年9月出生于,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南方电网)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全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良友内幕交易不道德展开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诉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拥有的权利。
当事人王良友拒绝陈述、辩护,并拒绝听证会。不应当事人拒绝,我会举办了听证会,征询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辩护意见。本案现调查、审理落幕。
经查明,王良友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构成和公开发表过程2015年7月8日晚,南方电网财务部主任陈某拒绝该部门资产税务处处处长周某文从财务角度打算《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采行有力措施平稳资本市场的批示》,陈某向南方电网总会计师李某中口头汇报。7月9日上午,陈某率领周某文向南方电网时任董事长赵某国、时任总经理钟某、时任董事王某玲做到汇报,并发给了材料,材料提到公司正在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容。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牵涉到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文山电力)的根本性事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云南电网)不应及时向南方电网报告。
7月9日下午,南方电网开会董事会、党组会,王良友出席会议,会上临时减少了关于平稳证券市场的议题,陈某在会上口头非常简单汇报涉及情况,主要牵涉到增持文山电力股票的内容。7月中下旬,南方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周某荐电话拒绝云南电网财务部主任高某筹划资产注入文山电力的事情,再行制订一个可行性方案。
8月初,周某荐电话通报高某拒绝去找标的做到重组,云南电网考虑到将之前并购的电力资产注入上市公司。8月20日,高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李某中递交了《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合文山电网资源情况汇报》,详尽汇报文山电力资产重组计划、审核程序等,汇报提到统合方式是:云南电网以马关、麻栗坡、广南及文山清远供电公司的净资产,股份文山电力定向回购的股份。8月21日,高某到周某荐办公室汇报了文山电力资产重组的点子,周某荐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做到了口头汇报,李某中表示同意。8月24日至26日,高某与国泰君安(17.350,0.00,0.00%)收购融资部凌某斌电话交流云南电网资本运作事项。
8月27日,高某、云南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宁某稳向国泰君安凌某斌、滕某、宁某科讲解了重组意向,双方就标的公司涉及问题展开了辩论。8月31日,宁某科发送到重组建议书初稿给云南电网财务部杨某,并交予宁某大位。9月16日,宁某科向宁某大位发送到重组可行性方案修订稿。
9月22日上午,云南电网向周某荐电话汇报,指出云南电网要开会董事会,要求9月22日收盘后文山电力股票清盘,周某荐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汇报。9月23日,文山电力清盘并公告正在筹划根本性资产重组事项。文山电力筹划展开资产重组的事项包含《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根本性投资不道德,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归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
该内幕信息不早于8月21日构成,9月23日公开发表。王良友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王良友掌控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情况(一)王良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认识的便捷条件王良友作为文山电力实际掌控人南方电网的副总经理,归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具备通过工作关系提供内幕信息的便捷条件。
2015年8月至9月期间,王良友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没长时间的公干或者请假,皆仍然长时间赴任,不存在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认识的便捷条件。(二)王良友实际掌控并利用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王良友、于某泊、于某宇和闫某红系亲属关系,于某泊是王良友的姐夫,于某宇是王良友的外甥,闫某白是王良友的妻妹。
于某泊账户资金源于王良友、王某芹(王良友姐姐)和王某生(王良友父亲)银行账户。于某宇账户资金主要源于王良友、王某安、和某之(王良友同事)银行账户。
闫某白账户资金主要源于闫某红和赵某珍(王良友岳母)。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交易方式是网上委托和手机交易。
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MAC地址不存在重合情形,该地址指向王良友办公笔记本电脑。于某松于某宇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IP地址和手机号不存在重合情形,下单手机号仍然由王良友用于。闫某白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用于手机号系由南方电网调度中心分配给王良友查阅电网曲线的专用电话,仍然由他用于。
此外,王良友陈述于某宇于某泊和闫某白账户皆由他操作者,交易文山电力的所有交易指令皆由他本人收到。于某宇也回应,他的账户交由王良友用于。(三)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交易情况2015年8月26日至9月22日,于某泊账户总计购入文山电力412,100股,购入成交价金额3,552,490元,2016年6月23日至6月24日全部售出,售出成交价金额为3,985,486元,盈利456,308.27元。2015年9月17日至9月22日,于某宇账户总计购入文山电力508,050股,购入成交价金额4,405,889.50元,2016年6月22日至6月27日全部售出,售出成交价金额为4,944,433元,盈利564,297.85元。
2015年8月31日至9月22日,闫某白账户总计购入文山电力421,000股,购入成交价金额3,585,720元,2016年6月22日全部售出,售出成交价金额为4,287,333元,盈利717,086.15元。综上,上述账户在内幕信息脆弱期内交易文山电力总计盈利1,737,692.27元。(四)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交易不道德显著出现异常2015年7月10日,闫某白账户开户。
7月14日,闫某白账户开始交易文山电力。闫某白账户开户和首次交易文山电力时间与7月9日王良友参予的党组会议开会时间相似,不道德出现异常。
于某松和于某宇账户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8日未曾交易过文山电力,但在内幕信息脆弱期内购入股数分别占到总购入文山电力股数的95.4%和100%,购入文山电力不道德高度集中于内幕信息敏感期。2015年9月23日,文山电力清盘。9月18日至9月22日,于某松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不存在亏损、清仓售出其他股票,转而全仓购入文山电力的情况。9月22日,王良友父亲王某生银行账户向于某泊账户三方存管账户账户500,000元,全部购入文山电力。
9月22日,于某泊、于某宇和闫某白账户购入文山电力成交价金额分别占到总计购入成交价金额的46.08%、60.75%和19.8%。可见王良友购入文山电力意愿极力,9月18日至9月22日,尤其是9月22日的交易不道德与内幕信息公开发表时间高度相符。
上述账户交易不道德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相符,显著出现异常。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融合其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王良友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或者获取证据回避其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展开证券交易,我会指出,王良友的上述不道德违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含《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形。
听证会上,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明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王良友虽是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其分管工作并不还包括本案牵涉内幕信息,并没参予、也不得悉内幕信息。第二,其交易不道德皆具备正当合理理由,不属于显著出现异常交易。
第三,本案再次发生在类似的救市时期,无法把长时间时期根本性资产重组对内幕交易的确认标准和逻辑,非常简单套用到本案。第四,即使确认包含内幕交易,《告诉书》关于违法扣除的确认显著失当。第五,此案最后处理意见将对个人及公司导致较小影响,期望慎重处置。
经审核,我会指出,第一,王良友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第二,王良友在内幕信息脆弱期内大量购入文山电力,且不存在突击转至资金,脆弱期内亏损、清仓售出其他股票并集中于购入文山电力的情形,每次购入的时点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前进基本相符,交易显著出现异常。第三,王良友明确提出的购入的合理理由并足以说明其交易的出现异常性,我会依法未予接纳。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要求:充公王良友违法扣除1,737,692.27元,并判处3,475,384.54元罚款。上述当事人不应自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590,0.00,0.00%)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必要上缴国库,并将红字当事人名称的缴付凭证复印件送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惩处要求上告,可在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必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驳回和诉讼期间,上述要求不暂停继续执行。中国证监会2018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朝辉)〔2018〕35号当事人:石朝辉,1972年11月出生于,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全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石朝辉内幕交易不道德展开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诉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拥有的权利。当事人石朝辉并未拒绝陈述、辩护,并未拒绝听证会。本案现调查、审理落幕。
经查明,石朝辉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构成和公开发表过程2015年7月8日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南方电网)财务部主任陈某拒绝该部门资产税务处处处长周某文从财务角度打算《南方电网公司关于采行有力措施平稳资本市场的批示》,陈某向南方电网总会计师李某中口头汇报。7月9日上午,陈某率领周某文向南方电网时任董事长赵某国、时任总经理钟某、时任董事王某玲做到汇报,并发给了材料,材料提到公司正在筹划将优质供电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内容。会议纪要明确提出牵涉到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文山电力)的根本性事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云南电网)不应及时向南方电网报告。7月9日下午,南方电网开会董事会、党组会,会上临时减少了关于平稳证券市场的议题,陈某在会上口头非常简单汇报涉及情况,主要牵涉到增持文山电力股票的内容。
7月中下旬,南方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周某荐电话拒绝云南电网财务部主任高某筹划资产注入文山电力的事情,再行制订一个可行性方案。8月初,周某荐电话通报高某拒绝去找标的物做到重组,云南电网考虑到将之前并购的电力资产注入上市公司。8月20日,高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李某中递交了《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统合文山电网资源情况汇报》,详尽汇报文山电力资产重组计划、审核程序等,汇报提到统合方式是:云南电网以马关、麻栗坡、广南及文山清远供电公司的净资产,股份文山电力定向回购的股份。
8月21日,高某到周某荐办公室汇报了文山电力资产重组的点子,周某荐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做到了口头汇报,李某中表示同意。8月24日至26日,高某与国泰君安收购融资部凌某斌电话交流云南电网资本运作事项。8月27日,高某、云南电网财务部副主任宁某稳向国泰君安凌某斌、滕某、宁某科讲解了重组意向,双方就标的公司涉及问题展开了辩论。8月31日,宁某科发送到重组建议书初稿给云南电网财务部杨某,并交予宁某大位。
9月16日,宁某科向宁某大位发送到重组可行性方案修订稿。9月22日上午,云南电网向周某荐电话汇报,指出云南电网要开会董事会,要求9月22日收盘后文山电力股票清盘,周某荐表示同意并向李某中汇报。9月23日,文山电力清盘并公告正在筹划根本性资产重组事项。
文山电力筹划展开资产重组的事项包含《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根本性投资不道德,在文山电力发布公告前,该信息归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早于8月21日构成,9月23日公开发表。周某文得悉文山电力重组事项前进工程进度,不早于8月21日得悉该内幕信息。
二、石朝辉内幕交易文山电力情况(一)石朝辉与周某文系亲属关系,且在内幕信息公开发表前频密联络石朝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南方电网财务部资产税务处处处长周某文为亲属关系,石朝辉为周某文的表哥。内幕信息脆弱期内,石朝辉与周某文之间不存在频密通讯联系,分别通话9次,短信18条。
(二)石朝辉账户由石朝辉本人掌控用于石朝辉账户资金主要源于郑某茜(石朝辉妻妹)和郑某芳(石朝辉妻子)银行账户,并于售出文山电力后流向项某伟(郑某茜丈夫)银行账户。石朝辉账户交易文山电力的IP地址表明为广东省中山市,与石朝辉住址完全一致。
交易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指向石朝辉家中笔记本电脑。此外,石朝辉否认其本人实际掌控自己证券账户。
(三)石朝辉账户交易情况2015年9月1日至9月14日,石朝辉账户总计购入文山电力473,600股,购入成交价金额4,014,002元,2015年9月8日、2016年1月15日至2016年1月19日全部售出,售出成交价金额为3,915,654元,总计亏损104,813.97元。(四)石朝辉账户交易不道德显著出现异常石朝辉账户在内幕信息脆弱期内持续放量购入文山电力473,600股,其中2015年9月11日上午9点55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15秒,之后石朝辉于10点30分后开始委托购入文山电力;9月14日上午10点22分,石朝辉主叫周某文,同时言和有短信往来,石朝辉随后大量委托购入文山电力,该两天购入文山电力量占到总购入量的39.53%。石朝辉账户购入文山电力时间与两人联络时间高度相符。
此外,不存在买入资金购入文山电力、售出文山电力时间与调查组进场调查时间相符等情形,交易不道德显著出现异常。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石朝辉的上述不道德违背《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包含《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情形。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要求:对石朝辉判处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不应自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必要上缴国库,并将红字当事人名称的缴付凭证复印件送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惩处要求上告,可在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人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惩处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必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驳回行政诉讼。
驳回和诉讼期间,上述要求不暂停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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